船舶防污染管理报告范文(船舶防污染总结)
发布时间:2024-11-07阅读次数: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发现船舶、相关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时,有权要求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可采取强制措施,如停止作业、卸载、限制进出港口等。

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的油类或比重小于1且不溶于水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时,需布设围油栏,以防泄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船舶在特定区域的运输活动需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船舶及其作业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第四条指出,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与国际条约要求,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五条强调船舶必须携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要求的防治污染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时,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禁止向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为确保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应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2、从事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除了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接收场所、设备设施、处理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等条件。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的规定,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手续,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对超标入海排污口实施整改,完成天津港一号泵站、渤海石油等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2018年底前,制定不达标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方案;到2020年,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控制。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

4、天津水域: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临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船舶通过天津新港船曾安全监督管理、海河下游旅船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5、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前言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的平安,以及维护水域的生态环境,我国借鉴并结合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核心理念,特此制定本管理规则。其主要目标是设立一套船舶安全与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为我国的船舶行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

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我们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此规则将对国内航行,载客定额超过50人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以及150总吨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实施。这些类型的船舶将严格遵守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为提升我国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确保水上交通的顺利进行,并有效防止船舶对水环境的潜在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许可决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施行的,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船舶防污文书和设备的管理。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有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以及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防污文书,同时满足港务监督的额外要求。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十条强调,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防治污染技术规范及国际条约的要求,以确保其环保性能。船舶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获取必要的防治污染证书和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