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船舶和港口的治安管理,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及在港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船(渔)民及随船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在港区范围内经营码头装卸、储存、船舶理货、拖驳船业的企业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港区范围内申请设立从事水路运输或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需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遣送工作的 73号 布《天津 复函 市收容遣 送管理条 例》代替 。007 关于颁布 津政发 198007 市土 被市人大 《天津市贯 〔1982〕 地局 常委会 彻国务院 175号 1992年颁 〈村镇建房 布的《天 用地管理条 津市土地 例〉实施办 管理条 法》的通知 例》代替 。
3、《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4、市和区县人民 *** 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2、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3、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
4、第四十三条: 若违反条例,已由相关法律、法规明定处罚的,将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渔业部门会要求限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能面临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罚款,罚款额度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5、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水上摩托艇应该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海上摩托艇安全管理实行定期综合整治的执法模式。综合整治工作由县公安部门(边防大队)牵头,旅游、安监、交通、海事、海渔、体育、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共同配合,每季度、节假日期间以及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游览船舶、“三无”船舶,维护海上旅游的良好秩序。
水上摩托艇项目由海事管理部门审批。水上摩托艇属于水上交通工具,因此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水上摩托艇项目。部门负责颁发船舶驾驶证、船舶登记和执法等职责。
米以上的船艇,无论是否上牌,大部分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由海事部门监管,也有一部分由船主自行管理,使用完后拖艇上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采取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这强调了在维护秩序的同时,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律规范,并注重通过教育引导和适当惩处相结合,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人性化。
船舶所有人需在出海前完成必要的证件申请和信息变更,如船舶改造后及时登记,出海后须遵守进出港边防签证规定。小型船舶需编刷船名船号,接受边防治安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区域或从事禁止行为。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严重违规者可能被吊销证件。
年11月27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第35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对《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正式命名为《海南省沿海中国南海船只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修订明确了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在进入海南管辖海域时必须遵守的六项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在出海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一条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清晰的船名和船号,无船名或船号模糊的船舶禁止出海。船名和船号不得随意更换、遮盖或篡改,禁止使用活动船牌号。出海船舶实行船长责任制,由船长全权负责船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专门针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特别规定,涉及的是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以及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措施。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了相关事宜。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海域内的沿海船舶治安管理,除非有特别法律或法规另有指示,否则都需遵循此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我国陆地边界的江、河、湖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十九条建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以确保统一和协调的管理标准。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2、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外国籍船舶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除外。第三条 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3、第三十条规定,无标识的船舶擅自出海从事活动将被没收并罚款船价两倍以下,船主也需承担责任。处罚权限方面,由基层边防机构裁决警告和小额罚款,县级以上部门裁决小额以上罚款。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按照相关条例处罚,严重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