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船舶驾驶专业)内容提要
此外,控制船舶的稳性、强度、吃水差和水密完整性,以及应对船舶安全应急的知识和规定,也是本书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些知识直接关系到船舶操作和船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本书的核心内容涵盖了船员职务的详细讲解,包括他们各自在船舶运营中的角色和职责。此外,它深入探讨了国内关于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相关规定,这些都是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和合规性的基石。
- 在我国,ISM规则的实施、审核和发证过程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必要步骤。 - 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提供操作指南和监督机制。 - 港口国监督的产生与实施,确保船舶在全球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标准一致。
第一章介绍了“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的起源、目标及其定义,深入探讨了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容。第二章关注人的失误与船舶事故预防,分析了人的行为与航行安全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预防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船舶驾驶专业:主要培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掌握现代航海理论和实操技能、熟悉船舶营运管理、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复合型国际航海技术人才。
就业方向:本专业毕业生通过国家海事局统一组织的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和考试,并经过认可的船上培训(实习)后,可以担任海船船舶值班驾驶员(三副、高级船员)等工作;加修完“内河引航”课程并通过内河船舶驾驶员适任考试后,可以担任内河船舶驾驶员等工作。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1、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2、当然,重点跟踪船舶都是交通部备案的,一般来讲谁都没辙,除非你有本事找到部里,或者至少是影响到直属局,给你递个话上去,申请撤销。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
3、可以。重点跟踪是说明船有问题,被海事机构实施到港必查、增加船舶管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买到重点跟踪的船,损害了消费者的基础权益,消费者可以进行复议。复议是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
4、对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会每港必查。海事局并未限制“重点跟踪船舶”的签证,符合条件,应当予以签证。“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查询。具体规定,请查阅海船舶〔2013〕3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5、——建立健全重点营运车辆和船舶的监测监控系统,重点跟踪监测“两客一危”车辆、重点营运货车和“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和运行状况;建立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全程联网监管系统,加强源头管理,强化过程控制,打击非法营运,实现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控。
关于船舶管理中,什么是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制度?
1、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质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对外建设、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业务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可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
2、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调查处理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3、以下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信息,该规定于2011年9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在第10次部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部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海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以保障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4、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局内负责管辖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法律执行,指导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监督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在事故处理方面,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及指挥协调,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处理和违法案件的调查。海事局负责船舶防台、搜寻救助工作,以及沿岸国管理,处理外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开放区域的申请。
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如果您所有的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如需经营性载客,必须公司化经营。
法律分析:海事局要去水线长度5米以下的不需要办证,6米的钓鱼艇水线长度在5米左右。
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长度不足五米的小船在防城港需要办证。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度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登记,持有规定的证书。只是这些船舶不适用“船舶登记条例”设定的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