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公安机关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公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船舶污染如何治理的措施?
1、防治海洋污染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包括加强污染源控制、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加强海洋垃圾治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以及加强国际合作。防治海洋污染的措施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任务。
2、海洋污染治理措施如下: 实现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重点在于源头污染治理。 深入进行海洋环境科学研究,以增强对污染的了解和应对能力。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海洋环境的监测、监管和管理。 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以应对海上污染问题。 提升公众环保意识,通过教育引导社会参与。
3、对海洋污染问题的对策建议:(1)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对政府环保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将环保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加强对船舶及钻井、采油平台的防污管理。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培训时间要求
负责垃圾管理计划在船上全面贯彻实施。2 负责组织全体船员的培训、教育工作。2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时,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其次,第六条针对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载客15人以上的船舶,要求配备港航监督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在处理垃圾时,必须遵循《管理计划》的操作程序,并详细记录在《记录簿》中,保存期限为两年,以备随时接受监督。
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须备有港航监督部门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处理作业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记录,《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二年。
需要,垃圾管理计划一般由船东按照相关要求制定,需要海事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