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安全保护区不能干什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3、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指特定港口在一段时期内的详细规划,涵盖港区划分、船型接纳、港口性质与功能、水域和陆域的使用、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分配,以及分期建设的详细计划。总量控制指标:指基于养殖面积设定的上限,即对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设定的最高限额,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在江苏省,渔业港口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指出,想要从事码头、设施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等活动,必须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人需具备固定场所、相关设施和专业人员,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许可程序和期限遵循《行政许可法》。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管理,推进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经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5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有手续的船怎么还能作业
1、任何船只不分大小,无论是在河道,还是海上都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工作人员现场勘测同意后,才能正式办理船舶登记簿,渔船许可证。运输船办理船舶运输证以及其它证件,办齐一切证书,证件后,方可航行作业,否则将视为违规,违法航行。
2、如果船舶不在港区内,无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就无法申请动火作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进行动火作业: 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的申请。
3、没有捕捞和船只的相关证件,属于无证作业或无证驾驶,应向海事局咨询补办相关手续,并缴纳规定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