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管理责任(船舶管理机构)
发布时间:2024-09-09阅读次数:32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力推进海洋渔船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渔船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渔船出海前必须认真进行检修,确保航行安全。为了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顶风冒险出海作业。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依法对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 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到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良好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查处重大渔业污染事故。

船舶安全责任书

1、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共同责任:双方必须执行上级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指示,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交流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法规的前提下、落实船舶安全工作。乙方责任:⒈船长对本船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⒉建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

2、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九届市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经营客渡船运输的,还应当取得渡口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渡口以及核定渡运路线的批准文件。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不须具备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有确定的负责人。

4、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阐述了附则内容。其中,特别针对载客量小于等于12人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的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以适应本地的运输需求和规定。这体现了地方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6、市交通运输局48水路运输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及建造、购置或光租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品船舶的审批73经营小型客运船舶企业设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珠府令第54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