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是哪个部门管、如何处罚
1、非法采砂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非法采砂多少量定罪非法采砂属于非法采矿罪、行为犯,不能够以多少量来定罪。
2、非法采砂是由河道管理部门管,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航道法的规定,如果非法采砂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该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该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之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采砂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应由职责履行主体——河道管理部门加以处罚。若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则需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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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年度采砂量需在规划确定的控制总量内,并对每个可采区有单独的年度采砂量限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些控制量。河床变化监测是管理的重要环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数据需上报备案。采砂禁采期设定在特定季节,特殊情况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延长。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依据2004年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旨在强化长江河道管理,保障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该办法适用于长江安徽段内的砂石开采活动。长江采砂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及沿江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采砂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和涉河工程安全,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规范河道整治与管理,确保合理采挖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该办法定义河道采砂,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砂石开采、取土和淘金活动(包括淘取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其他区域的采砂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办法还规定了河道采砂许可证管理、申请流程、审批条件和违反规定时的处罚措施。沿江省份间需建立采砂管理会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最后,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生效,附录列出了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二十七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长江流域严格控制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并且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就明确要求,要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严禁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在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上,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还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针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问题,法律提出,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