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
1、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2、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3、拥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建立并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遵守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时,企业需提交详细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信息证明、公司章程、办公场所证明、管理人员配备及资质证明等,并确保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5、法律分析:《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
轮机部:- 3000KW及以上:轮机长、大管轮等各1人,值班机工3人,按航行时间调整。- 自动化机舱可减少人员。- 港内船舶:根据功率配备人员。客运部:根据乘客数量和航程配备客运部人员。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同样包含详细的等级和航行时间规定。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调整远视力要求。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8(0.6)及以上。
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1或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注:括号内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辩色完全正常。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大副:职位仅低于船长的船舶驾驶员,负责甲板部分的工作、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二副:职位仅低于大副的船舶驾驶员,负责驾驶任务,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航海图书资料管理。三副:职位低于二副,负责船舶航行、停泊、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船员甲板部没有四副这一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法规,本条例实施细则旨在细化和执行相关条款。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水路营业性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商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和渡船运输,同时也适用于那些虽非营业性但对水运行业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部门,如石油、煤炭、冶金等行业内的非营业性运输活动。
第五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检查与罚则,以确保水路运输行业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八条强调了各级航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执行检查时必须持有检查证并佩戴标志。运输企业与船舶必须配合检查,出示相关证件并如实回答问题。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由交通部于1987年9月22日首次发布的法规。该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确保其高效、安全的运营。它在1998年3月6日迎来了首次修正,交通部根据当时的需求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一节明确了开业审批的权限和条件。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船舶经营需经相应部门批准,如交通运输部或省、地(市)交通运输厅(局)等,具体取决于运输范围和船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