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什么情况?
1、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
2、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在从事代理业务时的过错承担责任。
3、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5、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三者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货代赔偿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通用条款中,涉及两个关键的赔偿原则,即赔偿责任原则和赔偿责任限制。当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并能证实是由货运代理的失误导致时,有权提出索赔。通常,索赔通知应在货物到达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通常是有限制的,过期未提出将视为货运代理已完成交货义务。
2、在货物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内,货代享有代位求偿权。然而,货代对以下情况不负责任:委托方的疏忽、过失,装卸、仓储过程中的过失,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包装不当或标识不清,地址错误,或对货物内容描述不详,以及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造成的损失。
3、货代索赔是指货运代理人或运输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物丢失等情况,由代理人或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获得相应赔偿的行为。货代索赔的流程包括:第一步,货物到达后立即进行验收,并记录包装损坏或货物受损的情况。
4、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对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他们的业务性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以及操作模式上。首先,无船承运人通常承担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角色,他们直接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人之间存在以下区别:职责和业务范围:无船承运人是指自己不拥有运输船舶,而是从托运人手中接收货物,承担海上运输,并委托其他海运承运人或陆运、空运等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企业。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的第一个区别在于他们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无船承运人跟托运人之间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则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在托运人订舱时,无船承运人会根据自身的运价或成本向托运人报价,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预订舱位,负责安排货物运输。
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定义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强调了承运人作为契约一方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