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米以下船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如果您所有的5米以下动力船仅用于个人出行、游览等使用,则需要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关适任证书。如需经营性载客,必须公司化经营。
法律分析:其船舶驾驶人员应当经过船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航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度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登记,持有规定的证书。只是这些船舶不适用“船舶登记条例”设定的登记制度。
渔船载客该如何处罚
1、对责任船员的处罚由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2、渔船载客该如何处罚 请求市政府组织我镇及相关职能单位、执法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在南门闸口附近建立水上治安查报站,安排执法人员日夜值班巡查,严厉禁止渔船载客行为;对散居各处揽客的,以属地管理为主,责成渔民所在村委会负责劝止并向查报站报告予以处罚和取缔。
3、非法渔船在非法捕捞珍贵鱼种,在禁渔期捕鱼或者是跨越野生鱼类安全保护区进行捕鱼,还有用渔船非法载客都是违法的。非法捕捞珍贵鱼类物种会构成这些野生鱼类动物的灭绝。而在禁渔期捕鱼或者是跨越动物保护区进行捕鱼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在这两个地方进行捕鱼。
4、禁渔期处罚措施免休对象的渔船为纳入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且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不属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范围,休渔期间所有涉渔乡镇船舶一律不得出海作业,违者将取消该船登记资格,并视为“三无”船舶进行处置。
5、第十七条 渔船用火,应当防止火灾事故,不得在木质船上使用明火。第十八条 禁止渔船从事营运性载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渔船不得从事非渔业性运输。严禁渔船超载。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为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我们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对青岛港口水域交通安全、港口排污、海上应急救援、客船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范,为我市“以港兴市”战略的实施和港航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是着力突出奥运特色。青岛是一座奥运城市,2008年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帆船比赛。
为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我们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对青岛港口水域交通安全、港口排污、海上应急救援、客船管理等事项作出了规范,为我市“以港兴市”战略的实施和港航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三是着力突出奥运特色。青岛是一座奥运城市,2008年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帆船比赛。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第五条 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划定功能区。近岸海域的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确定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类型,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