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1渔船专项捕捞)
发布时间:2025-02-09阅读次数:11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1、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严禁围填重要渔业苗种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将《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下列违法行为中,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并可以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并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航行签证簿”。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6、浙江省的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六章专门针对渔业环境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所有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物,如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等,以保护渔业水域环境。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相关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首先,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目标,强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旨在保护渔业资源,保障生产者权益,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渔业的健康发展。第二条规定,所有在本省水域进行养殖和捕捞等活动的渔业生产者,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浙江省的渔业管理在第八章的附则部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渔业水域的定义,它包括本省管辖水域内的各类重要生态区域,如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专门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和滩涂。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针对养殖业的规定明确指出,县级以上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本地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明确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并公开告知社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养殖规划,需与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协调,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中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明确处罚的,将按照这些法律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68条,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着重于捕捞业的规划与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政府需遵循渔业资源再生规律,制定科学捕捞规划,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同时严格控制近海、沿岸及江河湖泊的捕捞力度,取缔灭绝性捕捞行为。在重点渔区,政府应调整生产结构,引导渔民转向其他产业。

3、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4、将《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下列违法行为中,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并可以处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并处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处罚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同时,对于超权限发放捕捞许可证、污染渔业水域环境或造成资源损失的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而赔偿费将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总的来说,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七章通过奖惩机制,确保渔业活动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

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1、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此禁渔期捕鱼是按照非法捕捞予以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单位判处罚金,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3、禁渔期出海捕鱼处罚如下: 罚款:违反禁渔期出海捕鱼的船主或渔民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罚。罚款的数额可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捕鱼工具扣押:违反禁渔期出海捕鱼的船只和相关捕鱼工具可能会被扣押,以防止进一步的违规行为。

青岛钓鱼船管理办法

1、- **位置**:位于青岛的东南,属崂山区中韩镇。- **鱼种**:鲈鱼、鲅鱼 、比目鱼 、真鲷等。- **特点**:大公岛是青岛的一个较大岛屿,周围海域资源丰富,适合船钓和岸钓。 **中沙礁 - **位置**:位于西海岸东南侧。- **鱼种**:真鲷、黑鲷、鲈鱼、六线鱼、黑鲪、鳗鱼。

2、会被罚款。《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严禁在大沽河管理范围内非法捕鱼、钓鱼、使用船舶等行为,因此捞蚬子会被罚款。蚬子壳厚而坚,外形圆形或近三角形,生长于淡水水域内,肉味鲜美,营养价值高,可供食用,亦可入药,是鱼类、水禽的天然饵料。

3、青岛的海钓活动可以尝试,但岸边的鱼类数量可能不多,且体型较小。可以选择租船出海钓鱼,或在近海和海区进行垂钓。在前往青岛钓鱼前,请确保携带必要的渔具和救生衣,并可能需要联系当地的钓鱼联盟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和活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