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区域管理(船舶属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5-01-27阅读次数: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镇运输船舶的完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行备案管理。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六条,人事管理可由县(市)交通局直接负责,或由乡镇政府管理,具体执行由当地政府决定。交管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交通政策、制定并实施交通规划、组织民工参与建设、管理运输市场、教育运输业户、安全管理、修理业管理、路政管理、船舶检验和收费等,要求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廉洁从政,深入乡村服务群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国家海事和地方海事各管理什么船舶

1、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登记船籍港在沿海和内河干线水域(长江、珠江、黑龙江)内的船舶,负责监管上述水域内航行、作业的所有船舶;内河非干线水域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2、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下属的一只最大的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职责是管理船舶、船员、防止海洋污染等,类似于海上的交通警察。国家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的二级单位,正厅级规格。在沿海省份设置直属海事局,也是正厅局规格。

3、中国国家海事局,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和行政执法等工作。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执行水上安全监管政策,管理船舶污染和安全生产。

4、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相关工作。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对于擅自改变渔港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者发出整改通知,并处以五万至十万的罚款,以确保渔港功能的正常维护。其次,针对多项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列举了具体处罚措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全省行政区域以及其管辖水域,涉及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以及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及其分解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捕捞限额总量及其分解方案需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需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3、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制定,旨在管理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5、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建立安全防污染管理体系,防止海难导致的海洋污染。对于散装油类船舶,同样需办理油污损害保险。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海难造成海洋重大污染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承担。渔港内的非军事和渔港外的渔业船舶,由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国际航行船舶管理办法

1、国际航行船舶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办事机构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管理业务的机构为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

2、法律主观:小型船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经营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有明确的候泊地点、船舶航线或者航行区域范围;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3、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都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