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夏季消防管理规定(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26阅读次数:13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五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消防船应在五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

3、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4、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该规定于1995年2月23日由交通部交公安发〔1995〕137号文件发布,2016年5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第57号公布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消防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口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七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船舶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根据第二十八条,如果船舶未能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长江海事、长航公安和长江运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船舶安全规范操作。针对火灾责任事故,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

未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港区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港区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船舶消防演习多久一次

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船员调换25%在离港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客船在离港后24小时并每周进行2次应急演习。

演练点评 重点消防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所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离开港湾。消防演习,是为了增强人们的安全防火意识的活动,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掌握火灾的处理流程,以及提升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能力。其中具有离港演练,具体是指船舶,因此意思为离开港湾,时间为24小时之间,并且每名海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消防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