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管理要求(船舶垃圾管理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1-22阅读次数:17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订)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旨在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措施,防止和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我国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有什么规定呢?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殊海域排放污染物,以保护这些敏感区域的环境。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在处理污染物时必须记录在专门的记录簿中,以确保操作的透明度。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需在船上有2年的保存期,而含油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则需保留3年。

对于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分的污染物,需遵守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需经检疫处理后才能接收和处理。船舶应配备封闭、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实施袋装。垃圾需分类收集和存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存放。向港口接收设施或接收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垃圾时,需说明相关物质信息。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舟山市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渔区稳定,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年我市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舟山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总体与去年相近,但严重污染海域面积有所下降;海水中营养盐超标严重、石油类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其余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4、舟山市船舶行业协会,前身是舟山市船舶工业企业协会,由舟山市交通委主管。2003年,舟山市政府调整船舶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至舟山市经贸委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也随之变更。

5、是国企。舟山中澳码头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舟山市的主要港口,也是中国船舶靠港服务的重要企业,承担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任务。舟山中澳码头不仅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而且还通过建设和开发港口设施,不断提升了港口服务水平,为当地经济和投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6、上海港。上海港是中国上海市港口,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中部、长江入海口的位置。宁波舟山港。宁波舟山港是中国浙江省宁波市、舟山市港口,是中国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深圳港。深圳港是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港口,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南部。

船舶海上垃圾处理中的特殊区域包括哪些

在船舶海上垃圾处理中,有几类特殊区域需要特别注意。首先,一切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以及可能包含有毒或重金属残余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烬,均禁止处理入海。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殊海域排放污染物,以保护这些敏感区域的环境。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在处理污染物时必须记录在专门的记录簿中,以确保操作的透明度。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需在船上有2年的保存期,而含油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则需保留3年。

造纸工业废水 造纸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工业生产中的制浆和抄纸两个生产过程。制浆是把植物原料中的纤维分离出来,制成浆料,再经漂白,抄纸是把浆料稀释、成型、压榨、烘干,制成纸张。这两项工艺都排出大量废水。

.1 船舶在航行途中;.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在长江水域防治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在《管理规定》第六章。当发生污染事故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严重污染者,有权强制清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长江水域免受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这一重要水体的环境,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制定而成。

第五章 特别规定中,长江沿岸的港航监督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机构负有重要的职责。他们需确保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之间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时且妥善地处理船舶垃圾,防止污染长江水域。在船舶日常操作中,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清洁标准。

对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长江水域,相关管理规定有明确要求。首先,第五条规定,总长度超过12米的船舶需在船上设置统一监制的告示牌,明确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必要性以及违规处罚。告示牌的设立旨在提升公众意识,确保遵守相关规定。

本规定定义了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的范畴,包括船舶在日常运营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物料、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以及沿岸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废料及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国内船舶环境垃圾处理的标准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针对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含三个主要方面: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规定。对于含油污水排放,船舶在紧急处理排放区域的浓度不得超过15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得超过15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得超过100毫克/升。

具体要求包括: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密封且不漏水,并定期清理;垫舱、扫舱物料和固体垃圾需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处理,船方需提前申请并提供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信息;含有毒害或危险货物成分的垃圾,船方在申请时必须详述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确保与其他垃圾分开存放。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为: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法律依据:《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