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章法律责任旨在规范船舶交通管理,确保海上交通安全。违反本规则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发布的规章,受到处罚。该规则强调,即使在实施规定的情况下,船长仍需对其所管理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
第八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遵循《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需遵守交通部及主管机关发布的航行、避让特别规定。这意味着船舶需要在特定的水域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章明确指出,VTS中心提供的船舶交通服务根据其现有功能分为多种。VTS中心会根据船舶的请求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VTS中心也可能在固定时间或特定时间广播上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客货运输港口,军港、渔港除外。进出港口和在港区工作、居住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船舶和港口的治安管理,维护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及在港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船(渔)民及随船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沿海港口、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保障本省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如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城、公园、展馆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者,将面临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处以5至10天拘留以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会被拘留五日至十日,并可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制定,旨在管理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针对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不适用内陆渔港。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5、法律分析:4米钓鱼船不需要手续。国家规定吃水线在5米以内就不需要手续。
6、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
2、机动车辆过渡时,应当服从指挥,严禁争道抢行。第十六条 船只寄泊较为集中的水域需要设置船舶寄泊站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船舶寄泊站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3、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6、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安边防部门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出海证件管理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