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1、第九条 未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改建和进厂修理的船舶以及已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代理船舶所有人或者代理经营人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其他在用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籍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3、第五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若存在违规核发许可证、签发捕捞证、违规检验船舶、登记手续不全、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二章 船舶管理第四条 各类船舶均应按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写船名、船号,发给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集体和个人的出海船舶须持县(市)公安局发给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并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
5、第二十八条,养殖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获得控制指标的船舶能享受国家补贴。省渔业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标准,各层级渔业行政机构据此进行具体指标的核定。第三十条,渔业船舶设计、修造需在资质范围内进行,并需根据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
6、一)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海洋监察、渔政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行政执法职责,由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 队、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二)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的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承担。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年审制度
1、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年审制度规定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条件,如禁止使用禁止渔具、超限额渔船、未按规定证件、有违法记录或被法律禁止的情况。
2、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针对捕捞业进行了规定。首先,从事捕捞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并且必须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以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正版)于2002年12月17日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历经两次修正,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渔民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内的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各级政府需将渔业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实行限额捕捞,鼓励渔业加工和流通业发展。
4、船舶检验、船员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四十四千瓦(含四十四千瓦)以上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检验及其职务船员的资格考核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四十四千瓦以下的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的检验及其职务船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2011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船舶搭靠外轮的意思是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证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第十三条 渔船民不得擅自搭靠外轮;不得向外轮和港台船员索要、交换物品;不得擅自停靠境外岛屿、港口或国家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严禁从事或协助走私、贩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贩运武器弹药、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保障海上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各种类型的渔业船舶、客货运输船、农副业船和其他船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加强对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及管理规定有哪些?
在江苏省,渔业港口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指出,想要从事码头、设施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资装卸等活动,必须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人需具备固定场所、相关设施和专业人员,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许可程序和期限遵循《行政许可法》。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需要报请国家审批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 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城乡规划、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改变港口性质和功能,如需变更需经确认并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港口。第十五条,在港口内新建或施工作业,除按国家规定审批外,还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以上条款确保了江苏省渔业港口的合理规划、有序建设和有效运营。